主债务履行期限变更时,担保人是否需要办理手续以及如何办理,取决于具体情况。若变更经担保人书面同意,通常应重新签订担保合同或在原合同基础上签署补充协议;若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对于加重其责任的部分,担保人可不承担担保责任。

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变更的情况下,担保人的权益和责任会受到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债权人和债务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协商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内容,减轻债务的,保证人仍对变更后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加重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和债务人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的履行期限,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不受影响。

当主债务履行期限变更经担保人书面同意时,办理手续的常见方式如下:一是重新签订担保合同。债权人和债务人、担保人三方重新拟定一份完整的担保合同,明确新的主债务履行期限、担保方式、担保范围等各项条款。这样可以确保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在新的合同中得到清晰界定。二是签署补充协议。如果各方认为重新签订合同过于繁琐,也可以在原担保合同的基础上,由三方共同签署一份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应明确说明主债务履行期限变更的具体情况,以及担保人在新期限下的担保责任是否有变化等内容。

若主债务履行期限变更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担保人对于加重的责任部分无需承担。例如,原主债务履行期限为一年,变更后延长至两年且利息增加,对于增加的利息部分以及延长期间可能产生的风险,担保人在没有书面同意的情况下,可不承担担保责任。在这种情况下,担保人无需办理额外手续,但要注意保留相关证据,以证明自己未同意变更。

主债务履行期限变更时,担保人应根据是否同意变更以及具体情况,采取合适的措施来保障自身权益和明确担保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