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不接受盗窃者返还原物。在盗窃案件中,被害人对于盗窃者返还的原物有自主决定权,有权根据自身情况决定是否接受。

从法律角度来看,被害人对财物拥有自主的处分权。当盗窃行为发生后,虽然盗窃者有义务将所盗财物返还给被害人,但这并不意味着被害人必须无条件接受。例如,被盗物品可能因盗窃者的不当使用或保管而遭受损坏,其价值和使用功能已大打折扣。在这种情况下,被害人可能认为接受这样的原物已无法满足其实际需求,更倾向于要求盗窃者进行赔偿。比如,被盗的手机被盗窃者频繁使用且造成了屏幕破裂、电池续航能力下降等问题,被害人可能更希望获得与手机价值相当的赔偿,而非接受这部已损坏的手机。

从情感层面考虑,被盗物品可能会让被害人产生不愉快的回忆。即使物品本身没有损坏,但由于经历了被盗的过程,被害人可能对该物品产生心理上的抵触情绪,从而不愿意接受返还。例如,被盗的首饰,被害人可能觉得它承载了被盗时的恐惧和不安,即使首饰完好无损,也不想再拥有它。

同时,在司法实践中,如果被害人不接受返还原物,通常可以通过合法途径要求盗窃者承担赔偿责任。赔偿的范围一般包括被盗物品的实际价值以及可能因盗窃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其他损失。这也为被害人不接受返还原物提供了一定的保障,使其能够通过合理的赔偿来弥补自身的损失。综上所述,被害人在盗窃案件中对于返还原物有不接受的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