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资诈骗与诈骗罪在定义、侵犯客体、行为对象、诈骗方式、法律量刑等方面存在区别。
从定义上看,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诈骗方法进行非法集资,扰乱国家正常金融秩序,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且数额较大的行为。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二者侵犯的客体不同。集资诈骗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又侵犯了国家金融管理制度。因为集资诈骗往往是通过非法集资的形式进行,这严重干扰了国家正常的金融秩序。而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单一的,即公私财物所有权,通常不涉及金融秩序方面。
在行为对象上有差异。集资诈骗罪的对象是不特定多数人的用以集资获利的资金,包括金钱与财物。一般来说,这些资金来源广泛,涉及众多的个人或单位。而诈骗罪的对象则多是特定的,针对某一个或某几个特定的个人或单位的财物。
诈骗方式也有所不同。集资诈骗罪通常是通过虚构集资项目、夸大回报等方式,向社会公众进行广泛宣传,吸引大量人员参与集资。例如,以虚假的投资项目为幌子,承诺高额的利息回报,诱使投资者投入资金。而诈骗罪的手段更为多样化,可以是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也可以是利用特定的情境或人际关系进行诈骗。
法律量刑方面也存在区别。集资诈骗罪的量刑一般较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而诈骗罪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法律依据: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第三十二条
重新鉴定应当委托原司法鉴定机构以外的其他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因特殊原因,委托人也可以委托原司法鉴定机构进行,但原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指定原司法鉴定人以外的其他符合条件的司法鉴定人进行。
接受重新鉴定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的资质条件应当不低于原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重新鉴定的司法鉴定人中应当至少有一名具有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