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情形主要有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这三种。

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的债权包含多种类型。其一为基于个人信任关系而发生的债权,例如委托合同中受托人对委托人享有的债权,这种债权依赖于当事人之间的信任,若随意转让可能破坏这种信任基础,影响合同目的的实现。其二是专为特定债权人利益而存在的债权,像特定演员的演出合同,其演出服务是基于该演员的独特技能和特质为特定观众或主办方提供的,具有不可替代性,该债权不能转让给他人。其三是不作为债权,比如竞业限制协议中,一方当事人负有不从事特定竞争行为的义务,这种基于特定当事人之间的约定而产生的不作为债权,通常也不能转让。

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这体现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如果债权人和债务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债权不得转让,那么在这种约定合法有效的情况下,债权人就不能将该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这是由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所决定的。例如某些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债权,为了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秩序,法律禁止其转让。像金融不良债权转让中,就有相关法律和政策对其转让进行严格限制,以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等问题的发生。了解这些不得转让债权的情形,对于保障债权债务关系的稳定和合法权益至关重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