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为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事实婚姻,解除时需通过诉讼,所需手续是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证件包括身份证、结婚证(若有)、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等;若为该日期之后的,不存在事实婚姻,直接分开即可,无需特定手续和证件。

首先要明确事实婚姻的认定时间节点。根据法律规定,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在此之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对于1994年2月1日之前形成的事实婚姻,由于其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解除时不能像普通同居关系那样简单处理。如果双方要解除这种事实婚姻,需要通过法律诉讼的途径。在手续方面,需要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这就要求撰写一份规范的起诉状,起诉状中要明确双方的基本信息、诉讼请求(如请求解除婚姻关系、分割财产、确定子女抚养权等)以及事实和理由。

在证件和材料方面,必不可少的是双方的身份证,用于证明当事人的身份信息。如果有结婚证,也要一并提供,虽然是事实婚姻,但可能存在之前补领结婚证的情况。同时,为了证明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还需要准备相关的证据材料,比如分居证明、双方发生矛盾的记录、家庭暴力的报警记录等。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会依据这些证据来判断是否准予离婚。

而对于1994年2月1日之后形成的所谓“事实婚姻”,因为法律上不承认其婚姻效力,仅属于同居关系。这种情况下,双方如果决定分开,不需要办理特定的手续,也无需提供专门的证件。双方自行协商好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即可。如果在财产分割或子女抚养方面存在争议,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进行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二十六条

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六十五条

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