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视居住的解除需要经过查明情况、审批、通知执行和办理解除手续等流程,手续方面需有解除监视居住决定书等。

监视居住是一种限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自由的刑事强制措施,当出现法定情形时应当解除。

查明情况。在监视居住期限届满或者发现不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时,执行机关或者决定机关需要对相关情况进行审查核实。比如通过调查取证、审查案件材料等方式,确认是否存在需要解除监视居住的情形。如果犯罪嫌疑人在监视居住期间,经过进一步侦查发现证据不足,无法证明其实施了犯罪行为,就属于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审批环节。执行机关或决定机关在查明情况后,对于符合解除条件的,要制作解除监视居住的呈请报告,报经相关负责人批准。例如公安机关决定的监视居住,需由办案部门制作呈请解除监视居住报告书,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通知执行。经批准解除监视居住后,决定机关应当制作解除监视居住决定书,并及时通知执行机关、被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执行机关一般是公安机关,执行机关在接到通知后,要立即停止对犯罪嫌疑人的监视居住措施。

办理解除手续。执行机关在解除监视居住时,要向被监视居住人宣读解除监视居住决定书,让其在决定书上签名、捺指印,并告知其监视居住措施已经解除,恢复其人身自由。同时,如果在监视居住期间扣押了相关财物,应当及时返还。

监视居住的解除有着严格的流程和手续要求,这是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以及确保司法程序公正合法的重要体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