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因欺诈而订立合同中的欺诈行为,需考量欺诈方有欺诈故意、实施欺诈行为、受欺诈方因欺诈而产生错误认识并基于此作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等因素。

欺诈方要有欺诈的故意。这是认定欺诈行为的主观要件。欺诈故意包含两方面,一是使相对人陷入错误认识的故意,二是使相对人基于错误认识而作出意思表示的故意。例如,商家明知某商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却故意隐瞒该情况,其目的就是让消费者误以为商品质量良好从而购买,这就体现了欺诈的故意。

欺诈方实施了欺诈行为。欺诈行为可以表现为积极的作为,如故意告知虚假情况。像房产中介故意夸大房屋面积、虚构房屋周边配套设施等。也可以表现为消极的不作为,即有告知真实情况的义务却不履行,进行隐瞒。比如卖家知道所售车辆曾发生过重大事故,但在交易时未向买家提及。

受欺诈方因欺诈行为产生了错误认识。也就是说,受欺诈方的错误认识与欺诈方的欺诈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如果受欺诈方不是因为欺诈方的欺诈行为而产生错误认识,那么就不能认定存在因欺诈订立合同的情形。例如,买家购买商品时,即使卖家没有欺诈行为,买家本身就对商品存在错误认知,这种情况就不符合要求。

受欺诈方基于错误认识作出了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受欺诈方在错误认识的基础上,与欺诈方订立了合同。比如消费者因商家的虚假宣传,认为某保健品有神奇功效,从而与商家签订了购买合同。只有同时满足上述这些条件,才能认定合同订立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受欺诈方可以根据法律规定主张撤销该合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六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八条

借款人可以在还款期限届满前向贷款人申请展期;贷款人同意的,可以展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