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人通常属于要约邀请人,既不是严格意义上的要约人,也不是受要约人。但在特定情况下,招标人可能成为受要约人。

在招标投标活动中,需要先了解要约、要约邀请和受要约人的概念。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内容具体确定以及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等条件。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拍卖公告、招标公告等都属于要约邀请。受要约人是指接受要约的一方。

从一般的招投标流程来看,招标人发布招标公告,这是向不特定的潜在投标人发出的邀请,希望潜在投标人向其发出要约。所以此时招标人的行为属于要约邀请行为,招标人是要约邀请人。而潜在投标人根据招标公告编制投标文件并进行投标,这一行为属于要约,此时潜在投标人是要约人。

当招标人收到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后,如果招标人对某一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有进一步协商或签订合同的意向,此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作为要约,招标人就处于受要约人的地位。因为招标人需要对投标人的要约进行回应,若招标人作出承诺,合同即成立。

例如,在一个建筑工程招标项目中,招标人发布了招标公告,众多建筑公司参与投标。这些建筑公司提交的投标文件就是要约,而招标人在收到投标文件后,如果对其中一家建筑公司的方案比较满意并决定与其签订合同,那么在这个过程中,招标人就成为了受要约人。综上所述,虽然招标人一般是要约邀请人,但在特定阶段可能转变为受要约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