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用合同属于实践合同、无偿合同、单务合同和不要式合同。
从合同性质的角度来看,借用合同是实践合同。实践合同是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对于借用合同而言,仅有双方达成借用的合意是不够的,必须要出借人将借用物实际交付给借用人,合同才正式成立。例如,甲和乙口头约定甲将自己的自行车借给乙,但在甲未将自行车实际交给乙之前,借用合同并未成立。只有当甲把自行车交到乙手中时,借用合同才生效。
借用合同是无偿合同。无偿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向对方给予某种利益,对方取得该利益时不支付任何代价的合同。在借用合同中,出借人将物品借给借用人使用,借用人无需向出借人支付费用。比如,丙将自己的相机借给丁使用一段时间,丁不需要为此向丙支付金钱报酬,这体现了借用合同的无偿性。
借用合同是单务合同。单务合同是指仅有一方负担给付义务的合同。在借用合同中,只有借用人负有按照约定使用、保管并返还借用物的义务,而出借人一般不承担对待给付义务。例如,戊借给己一本书,己有义务妥善保管这本书,并在借用期限届满时归还戊,而戊在此过程中通常没有相对应的给付义务。
借用合同是不要式合同。不要式合同是指当事人订立的合同依法并不需要采取特定的形式,当事人可以采取口头方式,也可以采取书面方式。在日常生活中,借用合同大多是通过口头约定达成的。比如,朋友之间借用一些生活用品,往往只是简单的口头沟通,不需要签订书面合同,这充分说明了借用合同的不要式特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八条
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条
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