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举报答复不服是否可以提起行政复议,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判断。如果举报答复对举报人的权利义务产生了实际影响,且符合行政复议的受理条件,那么可以提起行政复议;若未对举报人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则通常不能提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在判断对举报答复能否提起行政复议时,关键在于该答复是否属于可复议的行政行为以及是否影响到举报人自身的合法权益。

一方面,当举报人与举报事项存在利害关系,举报答复对其权利义务产生了实际影响时,举报答复就具有可复议性。例如,举报人因某企业的污染行为影响到自己的生活环境而进行举报,行政机关作出的举报答复决定不处理该企业的污染问题,这一答复就直接关系到举报人生活环境权益的保障,举报人不服该答复,就可以提起行政复议。因为这种情况下,行政机关的答复实际上对举报人享有的环境权益等合法权益作出了一种处理,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另一方面,如果举报人仅仅是基于公益目的进行举报,与举报事项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举报答复未对其自身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那么一般不能提起行政复议。比如,举报人发现某商场存在消防隐患进行举报,行政机关对该举报作出了答复,但此答复并不直接影响举报人自身的权利义务,这种情况下,举报人通常不具备提起行政复议的主体资格。

即使举报人认为与举报事项有利害关系,还需要看行政机关的举报答复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如果答复只是一种告知性的说明,不具有处分性,未对举报人设定新的权利义务,也可能不被认定为可复议的行政行为。对举报答复不服能否提起行政复议,需要综合多方面因素进行分析和判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十四条

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四条

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