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法院判决不服,可以在规定的上诉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若判决已经生效,就离婚问题无法再上诉,但对于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可以申请再审。

在离婚诉讼中,当事人如果对法院判决不服,首先要关注上诉期限。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是当事人的重要诉讼权利,通过上诉可以让上一级法院对案件进行再次审理,有可能改变原判决结果。

上诉时,需要提交上诉状。上诉状的内容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原审人民法院名称、案件的编号和案由;上诉的请求和理由。上诉状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当事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移交原审人民法院。

如果判决已经生效,对于离婚判决中涉及的婚姻关系部分,由于婚姻关系一旦解除,就无法通过上诉或再审恢复。但如果是对财产分割问题不服,且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存在错误,或者存在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等情况,可以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再审。对于子女抚养问题,如果出现了新的情况,比如直接抚养方出现不利于子女成长的情形,另一方也可以通过另行起诉的方式,请求变更子女抚养权

当事人在面对离婚法院判决不服的情况时,要清楚自己的权利和相应的法律程序,及时采取合适的措施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二十一条

登记事项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完成登记。

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登记,应当依法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六十一条

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