玩忽职守犯罪一般由犯罪行为发生地的检察院负责侦查起诉,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检察院办理更为适宜的,也可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检察院侦查起诉。
玩忽职守罪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关于其侦查起诉的管辖,依据法律规定有着明确的安排。
通常情况下是犯罪行为发生地的检察院进行侦查起诉。犯罪行为发生地具有诸多优势,这里是犯罪行为实施以及危害结果出现的地方,相关的证据大多集中于此。比如在某一地区发生的政府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导致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案件,当地的检察院能够更便捷地收集与案件有关的各种证据,像现场的环境检测报告、相关的工作记录、证人证言等。而且当地的检察院对本地的情况更为熟悉,对于当地的政策法规执行情况、行业特点等都有一定的了解,这有助于更准确地判断犯罪嫌疑人是否构成玩忽职守罪以及犯罪的情节轻重。
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检察院办理更为适宜时,也可由其负责侦查起诉。这里的“更为适宜”需要综合多方面因素考量。例如犯罪嫌疑人在居住地有着广泛的社会关系,在当地调查取证可能会更顺利;或者犯罪嫌疑人的主要工作档案、生活轨迹等更多地与居住地相关联,在居住地进行侦查起诉能够更全面地了解犯罪嫌疑人的情况。
同时,在实际操作中,对于一些重大、复杂的玩忽职守案件,可能还会涉及到上级检察院指定管辖的情况。上级检察院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从有利于案件侦查起诉、保证司法公正等角度出发,指定某一检察院对案件进行办理。这样可以有效避免地方保护主义等因素的干扰,确保案件得到公正、高效的处理。

法律依据: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基层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线索的,应当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检察院决定立案侦查。
设区的市级人民检察院根据案件情况也可以将案件交由基层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或者要求基层人民检察院协助侦查。对于刑事执行派出检察院辖区内与刑事执行活动有关的犯罪线索,可以交由刑事执行派出检察院立案侦查。
最高人民检察院、省级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线索的,可以自行立案侦查,也可以将犯罪线索交由指定的省级人民检察院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