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居住权的房屋是否能再租赁,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判断。一般情况下,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设立居住权的房屋不得出租。

居住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新增的用益物权的种类,是指权利人为了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按照合同约定或遗嘱,在他人享有所有权的住宅之上设立的占有、使用该住宅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九条明确规定,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从法律规定的初衷来看,居住权主要是为了保障居住权人的生活居住需求,具有一定的人身属性和保障性。如果随意允许房屋出租,可能会对居住权人的居住权益造成影响,违背了设立居住权的目的。

如果在设立居住权时,居住权人与房屋所有权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该房屋可以出租,那么这种情况下房屋是可以进行租赁的。因为合同双方基于意思自治原则达成的约定,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对于承租人而言,在租赁房屋时,一定要注意查询房屋是否设立了居住权。如果房屋设立了居住权且没有得到可以出租的约定,那么承租人可能面临居住权人要求其搬离等风险,其租赁权益可能无法得到有效保障。而对于房屋所有权人来说,如果未经居住权人同意且没有相关约定就将房屋出租,可能会构成违约,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综上所述,设立居住权的房屋原则上不得出租,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无论是居住权人、房屋所有权人还是潜在的承租人,都应当了解相关法律规定,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设立居住权的房屋是否有权再租赁(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八条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九条

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七十条

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