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独资公司在章程制定、股东会职权行使、董事会和监事会组成等方面存在特殊规定。
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是其一些特殊规定:
章程制定方面: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订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而一般的有限责任公司是由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这体现了国有独资公司在章程制定上更强的行政主导性,确保国有资产的运营符合国家的整体战略和要求。
股东会职权行使方面: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董事会组成及职权方面:董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是,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而且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董事会除了行使一般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的职权外,还可行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授权的部分股东会职权。
监事会组成方面: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五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是,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监事会成员中指定。这一规定强化了对国有独资公司的监督,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有效运营。
高层管理人员兼职限制方面: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这一规定旨在防止利益冲突,确保国有独资公司的高层管理人员全身心投入公司的运营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利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六十四条
国有独资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适用本节规定;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章第一节、第二节的规定。
本法所称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六十五条
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订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