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仲裁裁决起诉的管辖法院,需区分仲裁类型。劳动仲裁和普通民商事仲裁的管辖法院规定不同。劳动仲裁不服起诉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普通民商事仲裁,若仲裁裁决被撤销或不予执行,当事人可向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首先来看劳动仲裁的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条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这主要是考虑到劳动争议案件往往涉及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实际工作关系,以用人单位所在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作为管辖连接点,便于当事人参加诉讼,也有利于法院查明案件事实。例如,劳动者在A地工作(劳动合同履行地),而用人单位注册地在B地,那么劳动者不服劳动仲裁裁决时,可以选择向A地或者B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起诉。

再看普通民商事仲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相关规定,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如果仲裁裁决存在法定情形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此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比如甲公司和乙公司因合同纠纷进行了仲裁,仲裁裁决作出后,甲公司发现仲裁存在程序违法等法定情形,申请法院撤销仲裁裁决并获得支持,那么甲公司若要起诉乙公司,就可以向乙公司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起诉时,一定要准确判断仲裁类型,并依据相应的法律规定确定管辖法院,以确保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

不服仲裁裁决向哪个地方所在地法院起诉有效(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四十八条

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五十条

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