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人员一般不能进行工伤认定,因为其与用人单位建立的通常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不在《工伤保险条例》调整范围内。但存在特殊情况,如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用人单位招用已经达到、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或已经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在用工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如招用单位已按项目参保等方式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可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工伤保险条例》所保护的对象主要是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而退休人员从法律意义上来说,其已经退出了劳动市场,当他们再返聘到工作岗位时,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的多为劳务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所以在一般情况下,退休人员无法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进行工伤认定。
不过,对于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人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明确指出,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这意味着这类人员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其所在单位要承担相应的工伤保险责任。
对于用人单位招用已经达到、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或已经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在用工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情况,如果招用单位已按项目参保等方式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那么就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进行工伤认定。这体现了在特殊情况下,为了保障退休返聘人员的合法权益,在有相应保障措施的前提下,也可以让他们享受工伤保险待遇。退休人员的工伤认定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和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