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期间年假没休,应按照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依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职工依法享受的工伤停工留薪期不计入年休假假期。也就是说,工伤期间本身不影响职工享受年休假权益。若职工在工伤期间因客观原因未能休年假,用人单位需要给予相应补偿。
关于补偿标准,按照规定,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的,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不过这里面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简单来讲,除了职工正常工作所得工资外,用人单位还需额外支付相当于日工资收入200%的补偿。
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这里的月工资是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在本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
如果用人单位既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用人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用人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执行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行政处理决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法律依据: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第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
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第三条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