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赔付的对象是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
交强险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明确排除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本车人员通常指在事故发生时位于被保险机动车上的人员,比如司机、乘客等。被保险人则是与保险公司订立交强险合同,并按照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之所以将这两类人排除在外,是因为交强险主要是为了保护交通事故中无辜第三方的利益。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可以通过其他保险(如车上人员责任险等)来获得相应保障。
保护第三方受害人:当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第三方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可以获得交强险的赔偿。人身伤亡包括受害人因交通事故受伤、致残甚至死亡等情况,赔偿项目涵盖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财产损失则包括受害人的车辆、衣物、手机等财物在事故中遭受的损坏。
体现社会公益性:交强险的赔付对象设定体现了其社会公益性。它旨在通过强制保险的方式,保障交通事故中第三方受害人能够获得及时、基本的经济赔偿,减轻受害人因交通事故带来的经济负担,维护社会的公平和稳定。例如,在一些轻微交通事故中,交强险可以快速对受害人的损失进行赔偿,避免双方因赔偿问题产生纠纷,提高事故处理效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