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在房屋买卖合同中一方不肯付定金,可先协商解决,了解不肯支付的原因并尝试达成一致;若协商无果,要依据合同约定处理违约责任;若合同无明确约定或协商不成,可通过诉讼等法律途径解决。
在房屋买卖交易里,定金是保障合同履行的重要方式。当一方不肯付定金时,首先应进行协商。买卖双方可坐下来沟通,了解不肯支付定金的具体缘由。可能是支付方遇到了资金周转问题,或者对合同某些条款存在疑虑。比如买家可能在准备定金时突发意外情况导致资金紧张,此时卖家可给予一定的宽限期,或者双方协商对定金支付方式进行调整,像分阶段支付等,以促成交易继续进行。
如果协商后仍无法达成一致,就需查看房屋买卖合同的具体约定。若合同中明确规定了定金支付的时间、金额和违约责任,那么未支付定金的一方就构成违约。例如合同约定买家应在签订合同后3日内支付定金,若买家逾期未付,卖家有权按照合同约定追究买家的违约责任,可能包括要求买家继续履行支付定金的义务,或者解除合同并要求买家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若合同中没有关于定金支付及违约责任的明确约定,或者双方对违约责任的承担存在争议,那么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卖家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买家支付定金并承担相应的损失。在诉讼过程中,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如房屋买卖合同、双方的沟通记录等,以证明双方存在房屋买卖的意向以及买家未按约定支付定金的事实。法律会依据公平、合理的原则来判决,以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遇到房屋买卖合同中不肯付定金的情况,要通过合理合法的方式解决,以维护交易的公平和市场的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