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代位权诉讼中,债务人的诉讼地位既不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也不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而是可以被列为第三人。

需要明确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概念。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原、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认为有独立的请求权,因而起诉参加到已开始的诉讼中来的人。其在诉讼中的地位相当于原告,以本诉的原告和被告作为被告。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对原被告双方争议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可能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到已经开始的诉讼中进行诉讼的人。

在代位权诉讼中,债务人不符合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特征。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对本诉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而在代位权诉讼里,债权人是代债务人之位向次债务人主张权利,诉讼标的是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债务人对该债权债务关系本身并无独立于债权人代位主张之外的请求权,所以债务人不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债务人也不完全符合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特征。虽然代位权诉讼的结果与债务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通常情况下,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在诉讼中往往是辅助一方当事人进行诉讼,但在代位权诉讼中,债务人并非单纯地辅助一方。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有自己独立的利益和诉求,其可以对债权人的代位权主张提出异议等。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所以,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的地位是第三人,但这种第三人的地位有别于传统意义上的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代位权诉讼债务人是有独三还是无独三的(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