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外地打工交的保险处理方式有多种,需结合自身情况选择,一般包括转移、继续缴纳、暂停缴纳、退保等方式。
转移保险是比较常见且合适的处理方式。当决定回到户籍所在地或者前往其他城市长期工作时,可将在外地缴纳的社保进行转移。以养老保险为例,根据《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由原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到新参保地。转移手续完成后,缴费年限可以累计计算,保障了参保人员在不同地区的社保权益连续性。这样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能更顺利地享受相应的养老待遇。
继续缴纳也是不错的选择。如果打算长期在外地工作,并且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社保待遇较好,继续在外地缴纳保险是比较明智的。持续缴纳保险可以使参保人员在当地享受完整的社保福利,比如医疗保险能保障日常就医需求,生育保险可在生育时提供相应的费用报销和津贴等。
若因某些原因暂时无法继续在外地工作,也可以选择暂停缴纳。不过需要注意的是,社保中的医疗保险一旦暂停缴纳,在暂停期间可能无法享受相应的医疗报销待遇。但养老保险等险种,后续有条件时再继续缴纳,之前的缴费年限依然有效。
至于退保,通常不建议轻易选择。因为退保只能退还个人账户中的部分金额,统筹账户中的资金无法退还,会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而且退保后就失去了相应的社保保障,在未来面临疾病、养老等问题时可能会陷入困境。只有在特定情况下,如参保人员达到退休年龄但累计缴费不足15年,且不愿意继续缴费或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才可以申请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储存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