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未分割财产的时效分不同情况,一般是三年,自当事人发现之日起计算;若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是基于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问题反悔的,时效是一年。
根据法律规定,对于离婚时未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其相关时效有着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日起计算。这是为了保护在婚姻关系中因对方不当行为而权益受损一方的合法权益,避免其财产遭受不合理的侵害。
同时,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应当在协议离婚后一年内提起诉讼。这里的一年时效,是为了促使当事人及时行使权利,保障财产分割协议的稳定性和确定性。
在司法实践中,时效问题至关重要。如果超过了规定的时效期间才提起诉讼,可能会面临败诉的风险。因此,当事人在发现离婚时存在未分割财产或者对财产分割协议有异议等情况时,要及时了解自己的权利,在法律规定的时效内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例如,可以收集相关的财产证据,如财产的来源、去向、现状等信息,以便在诉讼中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明确离婚未分割财产的时效规定,对于保障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八十三条
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八十四条
当事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日起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