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离婚登记一般在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
根据《婚姻登记条例》规定,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这里所指的婚姻登记机关,在城市通常是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在农村一般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
之所以规定在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办理,主要是为了便于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身份信息、婚姻状况等进行核实和管理。同时,也方便当事人在熟悉的本地环境中完成离婚登记手续。
例如,男方的常住户口在A市甲区,女方的常住户口在B市乙区,如果他们要办理离婚登记,可以选择去A市甲区的婚姻登记机关,也可以选择去B市乙区的婚姻登记机关。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是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这种涉外或涉港澳台的离婚登记,通常要求更为严格,涉及到不同地区法律和政策的衔接,一般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其确定的民政部门负责办理。
办理离婚登记前,双方要准备好相关的证件和材料,如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以及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等,按照婚姻登记机关的要求和流程进行办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