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期限过了,仍可通过一些途径维护权益。若未超过民事诉讼时效,可按人身损害赔偿向法院提起诉讼;还可尝试与用人单位协商赔偿事宜;也可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说明逾期原因,看能否争取被受理工伤认定申请。

在工伤认定中,存在用人单位申请期限和职工及其近亲属申请期限。用人单位应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如遇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若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而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如果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已过,首先可以考虑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根据民法相关规定,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一般为三年。只要未超过这个诉讼时效,受伤职工可以以人身损害赔偿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用人单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不过,这种情况下适用的法律依据和赔偿标准与工伤认定后的赔偿有所不同。

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也是一种可行的办法。向用人单位说明情况,争取通过协商达成赔偿协议。毕竟用人单位在职工发生工伤事件中也有一定的责任,部分用人单位可能会基于人道主义或者避免法律纠纷等因素,与职工协商解决赔偿问题。

还可以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说明逾期申请的原因。如果存在不可抗力、人身自由受到限制、属于用人单位原因、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登记制度不完善、当事人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仲裁或提起民事诉讼等特殊情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有可能会受理工伤认定申请。

工伤期限过了怎么办(0)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