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让行人摔伤是否算工伤事故,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判断。如果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避让行人摔伤,或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等情形下避让行人摔伤,一般算工伤;若不符合工伤认定的法定条件,则不算工伤。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患职业病的;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如果避让行人的行为发生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并且是因为工作原因,比如快递员在送货过程中为避让行人而摔伤,这种情况符合“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这一认定条件,通常会被认定为工伤。
若是在上下班途中避让行人摔伤,要认定为工伤,需满足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这一条件。也就是说,如果经交警部门认定,在该起事故中本人不承担主要责任,那么可以认定为工伤;若本人承担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则不能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还规定了视同工伤的情形,如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避让行人摔伤一般不符合视同工伤的情形,但如果是为了公共利益等特殊情况,也需要结合实际进一步分析判断。避让行人摔伤是否算工伤要综合多方面因素,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准确认定。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