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使合同未约定违约责任,违约方仍需承担违约责任。最高院相关裁判观点及法律规定明确,可依据法定方式确定违约责任的承担,一般是根据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失来判定违约方应承担的责任。

在商业活动和日常生活中,合同是常见的约束双方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有时合同中并未明确约定违约责任。但这并不意味着违约方可以不承担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最高院在众多司法实践中,对于未约定违约责任的情况,通常遵循以下原则来确定责任承担。赔偿损失原则。违约方应当赔偿因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该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是指因违约行为直接导致的财产减少,如货物的损坏、运输费用的额外支出等。间接损失则是指可得利益的损失,例如因对方违约导致无法按时交付产品,从而错过销售旺季所损失的利润。

对于一些特定类型的合同,最高院也有相应的指导意见。例如在买卖合同中,如果卖方迟延交付货物,买方可以要求卖方按照逾期交付期间同类货物的市场价格与合同价格的差价来赔偿损失。在借款合同中,若未约定逾期利息,出借人可以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

在确定违约责任时,法院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如违约方的过错程度、违约行为的情节、守约方的实际损失等。如果违约方能够证明守约方也存在一定过错,法院可能会相应减轻违约方的责任。即使合同未约定违约责任,违约方也不能逃避法律责任,具体的责任承担将依据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来确定。

未约定违约责任如何承担违约责任最高院(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