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诈骗嫌疑人被抓获后,被骗的钱有可能追回来,但并非绝对,存在追不回的可能性。
在网络诈骗案件中,当嫌疑人被抓获后,被骗的钱是否能追回来受多种因素影响。
如果能够追回来,通常是因为警方在侦查过程中,及时对犯罪嫌疑人的账户进行冻结,或者查获了其通过诈骗获取的财物。例如,警方在破案时迅速锁定犯罪嫌疑人的资金流向,冻结了其用于接收诈骗款项的银行卡,里面的资金尚未被转移或挥霍,那么这部分资金就有可能返还给受害者。犯罪嫌疑人如果主动退还诈骗所得,也有助于被骗资金的追回。一些犯罪嫌疑人在意识到自己的错误或者为了争取从轻处罚,会配合警方将诈骗的钱退还给受害者。
也存在追不回的情况。一方面,犯罪嫌疑人可能已经将诈骗所得挥霍一空。网络诈骗分子往往会迅速转移资金,将钱用于购买奢侈品、赌博等,等警方破案时,钱已经花完,没有可返还的财物。另一方面,诈骗分子可能将资金层层转移,导致资金流向难以追踪。他们会利用多个账户、虚拟货币等手段进行洗钱,使得资金的去向变得复杂,难以确定最终的资金位置,从而增加了追回资金的难度。
即使资金被追回,也可能无法全额返还。因为在一些情况下,诈骗所得可能已经用于支付其他费用或者被多个犯罪嫌疑人瓜分,导致实际能够返还给受害者的金额减少。所以,网络诈骗嫌疑人被抓获后,被骗的钱有追回的机会,但结果具有不确定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犯罪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的,适用第三款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