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局申请行政复议,需在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作出该行政行为的工商局的上一级主管部门或本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及相关证据材料,复议机关在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受理后一般在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
申请期限:根据《行政复议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例如,当事人在收到工商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开始计算这60日的期限。
确定复议机关: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比如,对某县工商局的行政行为不服,既可以向该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向市工商局申请复议。
准备申请材料:需要撰写行政复议申请书,申请书应包括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复议请求、主要事实和理由等内容。同时,要准备好相关的证据材料,如工商局作出的相关文书、证明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证据等。
提交申请:可以通过书面方式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及证据材料提交给复议机关,也可以在某些情况下通过口头申请,由复议机关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复议请求、主要事实和理由等。
受理审查: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除前款规定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
复议决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复议决定有维持、变更、撤销等多种形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