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带责任担保与无限连带责任担保主要在承担责任范围、适用情况上有区别。连带责任担保中,债权人可要求债务人或担保人承担责任;无限连带责任担保则意味着责任人要以全部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在个人独资企业、合伙等场景常见。

首先来看两者在概念上的差异。连带责任担保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一种担保方式。当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而无限连带责任担保是指每个合伙人对于合伙债务都负有全部清偿的义务,而合伙的债权人也有权向合伙人中的任何一人或数人要求其清偿债务的一部分或全部。

从承担责任的范围来讲,连带责任担保的保证人只是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责任,这个范围通常是根据保证合同的约定来确定的,可能是主债权、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其中的一部分或者全部。而无限连带责任担保下,责任人承担责任的范围是没有上限的,要以其全部财产来承担责任。例如在普通合伙企业中,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企业的债务不会因为合伙人出资的多少而有所限制,当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合伙人要用自己的个人财产来继续清偿。

在适用场景方面,连带责任担保常见于各种借款合同、买卖合同等普通的商业交易中,是一种较为常见的担保方式。而无限连带责任担保更多地适用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中。在个人独资企业中,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在合伙企业中,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总的来说,连带责任担保和无限连带责任担保虽然都涉及到对债务的连带承担,但在责任范围和适用场景等方面存在明显的区别。

连带责任担保与无限连带责任担保的区别(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