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和担保人在债务关系中角色不同。债务人是借款或承担债务的一方,有履行债务的义务;担保人是为债务人的债务提供担保的第三方,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可能要承担代为履行或赔偿的责任。

债务人在债务关系中处于核心地位。债务人是通过借款、合同约定等方式产生债务的主体。其主要义务就是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方式等要求,履行还款或完成其他债务责任。例如,在常见的民间借贷中,张三向李四借款10万元,张三就是债务人,他需要在约定的时间内将10万元本金及可能的利息归还给李四。债务人不履行义务可能会面临债权人的追讨、法律诉讼等后果,其名下财产可能被查封、冻结、拍卖以偿还债务。

担保人则是为债务履行提供保障的一方。担保人的存在是为了增加债权人实现债权的可能性。当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时,担保人要按照担保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责任。担保分为一般担保和连带担保。在一般担保中,只有在对债务人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时,担保人才承担保证责任。比如王五为张三的上述借款提供一般担保,只有在法院强制执行张三的财产后仍不能还清债务时,王五才需要承担责任。而在连带担保中,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担保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如果王五提供的是连带担保,那么当张三到期不还钱时,李四既可以找张三还钱,也可以直接找王五要求其偿还10万元借款。

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是直接的债务关系,而担保人是在债务人与债权人之外加入的第三方。债务人承担的是直接的、主要的债务责任,担保人承担的是补充性或连带性的责任。在法律地位上,债务人是债务的第一责任人,担保人是在特定情况下才承担责任的主体。

债务人和担保人的区别(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