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夫妻通常指事实婚姻,即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但我国法律目前对事实婚姻的认定有时间节点的限制。
在我国,事实婚姻的认定经历了不同阶段。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所谓结婚实质要件,一般包括双方自愿结婚、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双方均无配偶且不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等。
在此之前形成的事实婚姻,其在法律上的效力与经过登记的婚姻基本相同。例如,在财产分割方面,双方在同居期间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在子女抚养问题上,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等。
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也就是说,自这一日期之后,我国在民事领域不再承认事实婚姻的效力。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在民事法律中不再承认新的事实婚姻,但在刑事法律中,事实婚姻仍可能产生影响。例如,有配偶而与他人形成事实婚姻,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其形成事实婚姻的,可能构成重婚罪。
事实夫妻即事实婚姻有特定的法律内涵和认定标准,且在不同法律领域有着不同的影响和后果。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七条
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