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名称是法人的称呼,是法人区别于其他组织的标志;法定代表人是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自然人,二者存在本质区别。
从定义上看,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名称是法人的文字符号,用以确定和代表法人,将法人特定化,使其与其他法人或组织相区别。例如,“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就是一个法人名称,通过这个名称,人们能明确指向特定的法人组织。而法定代表人是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比如,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有其特定的法定代表人,由自然人担任,代表该法人开展各项业务活动。
二者的性质不同。法人名称属于法人的人格象征,是一种抽象的概念,它并不具备生命特征。法人名称具有唯一性和特定性,经过登记注册后受到法律保护,他人不得随意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名称进行商业活动。法定代表人是实实在在的自然人,有自己的姓名、身份信息等。法定代表人基于其与法人之间的代表关系,以法人名义进行民事活动,其行为后果由法人承担。
在权利义务方面,法人名称主要涉及名称权的相关权利和义务,法人对其名称享有专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名称等。而法定代表人的权利义务主要基于其代表法人进行活动产生。法定代表人有权代表法人签订合同、参与诉讼等,但同时也需要履行对法人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如果因法定代表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给法人造成损失,法定代表人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变更程序也不同。法人名称变更需要经过一系列法定程序,包括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经核准后才能使用新的名称。而法定代表人的变更通常是在法人内部按照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然后到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法人名称和法定代表人在概念、性质、权利义务和变更程序等方面都存在明显区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十七条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十一条
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