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官司原告不到场,若无正当理由,法院按撤诉处理;有正当理由,需提前向法院申请延期审理或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
在离婚官司中,原告的到场情况对案件处理至关重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这是因为离婚案件属于民事诉讼,遵循“不告不理”原则,原告作为启动诉讼程序的一方,其不到场的行为可视为放弃此次诉讼。例如,原告收到法院传票后,在没有合理原因的情况下,开庭当天未出现在法庭,法院通常会按撤诉处理该案件。
如果原告有正当理由无法到场,是有其他解决办法的。正当理由一般包括不可抗力因素,如自然灾害、突发重大疾病等。若遇到此类情况,原告应提前向法院申请延期审理。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准许延期。当原告因特殊原因确实无法亲自参加庭审时,也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但离婚案件有其特殊性,即使有诉讼代理人,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这里的书面意见需明确表达原告对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的态度和意见。
若原告有正当理由但未提前做好相应申请或委托等安排,法院可能会认为原告不重视诉讼程序,这可能会对原告后续的诉讼行为产生一定的不利影响。所以,原告在面临无法到场的情况时,一定要及时与法院沟通并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六条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五条
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