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生育并非法定的离婚判决事由,法院是否判决离婚主要依据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若因不能生育问题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经调解无效,法院会判决离婚;若夫妻感情未破裂,即便存在不能生育的情况,法院通常不会判决离婚。
在我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不能生育本身并不属于法定的应准予离婚的情形。法定的应准予离婚的情形包括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不能生育可能会对夫妻关系产生重大影响。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因为不能生育问题,导致夫妻双方矛盾不断,感情出现裂痕,并且双方无法通过沟通协商解决问题,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过法院调解也无法使双方和好,法院可能会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从而判决准予离婚。
但如果虽然存在不能生育的情况,但夫妻双方感情基础较好,能够相互理解、支持,共同面对困难,并没有因为不能生育而导致感情破裂,那么即使一方以不能生育为由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在调解无效后,通常也不会判决离婚。因为法院判决离婚的核心标准始终是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