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一方不迁走户口,可通过协商、调解或诉讼等方式解决户口迁移问题;若想将户籍分开,符合条件的可进行分户。分户通常需满足一定的独立居住等条件,准备相关材料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办理。
关于离婚后不迁走户口的情况。在离婚时,户口迁移问题可以在离婚协议中进行明确约定,或者由法院在判决离婚时对户口迁移事项作出处理。如果一方不按照约定或判决迁走户口,另一方可以先尝试与对方友好协商,说明户口不迁移可能带来的不便,争取对方主动迁走户口。若协商不成,可以找当地的居委会、村委会等基层组织进行调解,由这些组织出面沟通协调,促使对方配合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要是调解也无法解决问题,虽然目前法院一般不受理单纯的户口迁移纠纷,但可以尝试以其他与户口相关的权益纠纷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例如,若因为对方户口未迁走影响了自己在房屋买卖、拆迁补偿等方面的权益,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而对于户籍分开即分户的问题,通常需要满足一定条件。一般来说,当事人要有独立的房产,且该房产有明确的门、户、牌住址。有的地方还要求当事人经济独立,生活能够自理等。
办理分户时,需要准备一系列材料。常见的材料包括本人身份证、户口本、离婚证(或离婚判决书)、独立房产的产权证明等。当事人携带这些材料前往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填写分户申请表,向户籍民警说明分户的原因和情况。派出所会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对于符合分户条件的,会为当事人办理分户手续,将原户口本中的相关信息进行变更,为当事人单独颁发新的户口本,从而实现户籍的分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九条
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