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期间一方不让看孩子,可先尝试与对方协商沟通,若协商无果,可通过找有关部门调解、向法院起诉等方式来解决。
在离婚期间,一方不让另一方看孩子是一个较为常见且棘手的问题。建议采取协商的方式。夫妻双方曾经有过共同生活的经历,即使处于离婚期间,也应该以孩子的利益为出发点进行沟通。双方可以心平气和地坐下来,明确探视孩子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等细节,达成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探视协议。这样既不会破坏双方的关系,也能保障孩子有正常的亲子互动。
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寻求有关部门的调解。比如可以找居住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或者街道办事处等基层组织,这些组织往往具有丰富的调解经验,能够站在中立的立场,根据实际情况,劝导双方以孩子的身心健康为重,合理安排探视事宜。他们的介入可能会让双方更加理性地对待问题,从而解决探视权的纠纷。
若调解也无法解决问题,那么就需要向法院提起诉讼。在起诉时,需要准备好相关的证据,如证明自己与孩子的亲子关系的证据、对方阻止自己探视孩子的证据等。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会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进行判决。一旦法院作出判决,确定了探视权的具体内容,双方就必须按照判决执行。如果对方仍然拒不执行,那么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可以通过罚款、拘留等措施,强制对方履行协助探视的义务,以保障探视权的实现。
在整个过程中,要始终关注孩子的感受和需求,尽量减少因大人之间的纠纷给孩子带来的伤害。毕竟,父母与子女之间的亲情是无法割舍的,保障孩子能够与父母双方都有良好的互动,对孩子的成长至关重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