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损害赔偿适用于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以及有其他重大过错这几种情形。
重婚,指有配偶者再与他人登记结婚或者虽未登记结婚,但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在法律层面,重婚严重违反了我国的婚姻制度,破坏了配偶之间的忠实义务。因重婚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这不仅是对无过错方精神上所受伤害的补偿,也是对重婚这种违法行为的一种制裁。
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这种行为同样违背了夫妻间的忠实义务,给无过错方带来了情感上的创伤。无过错方在离婚时可以要求过错方给予损害赔偿,以弥补其在婚姻中所遭受的损失。
实施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家庭暴力对家庭成员的身体和心理都会造成极大的伤害,严重破坏了家庭的和谐与稳定。当因家庭暴力导致离婚时,无过错方有权要求过错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虐待是指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遗弃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的行为。这两种行为严重违背了家庭伦理道德和法律规定的扶养义务,给被虐待、遗弃的家庭成员带来了极大的痛苦。无过错方在离婚时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
有其他重大过错,这是一个兜底条款。现实生活中,婚姻中的过错行为多种多样,除了上述几种明确列举的情形外,其他严重违背婚姻义务、给无过错方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也可能被认定为重大过错,无过错方同样可以请求离婚损害赔偿。例如,一方有赌博、吸毒等恶习且屡教不改,给家庭经济和生活造成严重影响的,也可能被法院认定为有重大过错,从而支持无过错方的损害赔偿请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