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离婚判决书不见了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补办,即携带本人身份证到作出该离婚判决书的法院的档案室进行查询并复印,法院会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其与原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在日常生活中,可能会因为各种原因导致起诉离婚判决书丢失。当遇到这种情况时,不必过于担心,是有办法进行补办的。要明确补办的地点是作出该离婚判决的法院的档案室。这是因为法院对于自己作出的判决会有存档记录,档案室会妥善保存相关的案件材料,其中就包括离婚判决书。
前往法院档案室办理补办手续时,需要携带本人的身份证。身份证是能够证明个人身份的重要证件,法院工作人员会通过核对身份证信息,确认前来办理的人员是否为案件的当事人。只有确保身份信息无误,才会为其提供相关的查询和复印服务。
到达法院档案室后,向工作人员说明来意,告知其需要查询并复印自己的离婚判决书。工作人员会根据提供的身份信息,在档案系统中进行查找。找到对应的离婚判决书档案后,会为其进行复印操作。
需要注意的是,法院在复印的判决书上加盖公章是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加盖公章后的复印件与原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这意味着在后续需要用到离婚判决书的场合,如再婚登记、办理房产过户等,这份加盖公章的复印件是被认可和有效的。
如果本人无法亲自前往法院办理,也可以委托他人办理。但受托人除了要携带本人身份证外,还需要提供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材料,以证明其具有合法的代理权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