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隐瞒怀孕一般不能成为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获得赔偿的理由。通常情况下,用人单位以女职工隐瞒怀孕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需要向女职工支付赔偿金。
从法律层面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女职工怀孕是其个人隐私及自然生理现象,隐瞒怀孕并不构成欺诈等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
在司法实践中,判断用人单位能否以女职工隐瞒怀孕解除劳动合同,关键在于分析隐瞒怀孕与劳动合同的订立以及履行是否存在实质性的关联。如果该岗位对于身体状况有严格要求,且在招聘时已明确告知,而女职工故意隐瞒怀孕可能会影响工作的正常开展及岗位要求的履行,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可能有一定理由解除劳动合同,但需承担严格的举证责任,证明隐瞒怀孕行为对工作造成了重大不利影响。在大多数普通岗位中,怀孕并不会对工作产生实质性影响,用人单位不能仅仅因为女职工隐瞒怀孕就解除劳动合同。
若用人单位以女职工隐瞒怀孕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女职工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如果女职工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女职工支付赔偿金。经济补偿按女职工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女职工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女职工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女职工隐瞒怀孕一般不能成为用人单位合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赔偿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