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不平等条款通常是一方凭借自身优势地位,在合同中设置对另一方明显不利、不合理的内容。常见的不平等条款表述有排除劳动者主要权利、免除用人单位法定责任等类型。

在实践中,劳动合同不平等条款有多种表现形式。

排除劳动者主要权利的不平等条款。例如,“劳动者在职期间不得结婚、生育”,这一条款严重侵犯了劳动者的基本人权和合法权益。结婚和生育是公民的基本权利,用人单位无权通过劳动合同进行限制。又如,“劳动者自愿放弃缴纳社会保险”,社会保险是国家强制要求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缴纳的,目的是保障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用人单位不能以任何理由让劳动者放弃缴纳社保,这种条款是无效的。

免除用人单位法定责任的不平等条款。像“工作期间发生工伤,单位概不负责”,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用人单位有义务为劳动者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并在劳动者发生工伤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此类条款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不具有法律效力。再如,“用人单位可根据经营需要随意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和工资,劳动者必须服从”,虽然用人单位在一定范围内有经营自主权,但随意调整劳动者岗位和工资会严重影响劳动者的权益。调整岗位和工资应当遵循公平合理、协商一致等原则,而不是用人单位单方面随意决定。

加重劳动者义务的不平等条款。例如,“劳动者离职需提前六个月通知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一般情况下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六个月的通知期远远超出了法律规定的合理范围,加重了劳动者的义务。

需要注意的是,这些不平等条款即使写进了劳动合同,在法律上很多也是无效的。劳动者遇到不平等条款时,可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劳动合同不平等条款怎么写的(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