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经履行的无效合同无需解除,因为无效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不存在解除的前提。合同解除是针对有效合同而言的,是使有效合同的效力提前消灭的行为,而无效合同从成立时起就不具有法律效力,所以不能通过解除来处理。

需要明确无效合同的概念和特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无效合同具有自始无效、当然无效和绝对无效的特点。自始无效意味着合同从成立的那一刻起就不具有法律效力,就如同从未存在过一样。当然无效是指无论当事人是否主张,也无论是否经过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合同都是无效的。绝对无效则表明无效的状态不能通过当事人的协商或者其他方式得到改变。

而合同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使基于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归于消灭的行为。合同解除的前提是合同是有效的,只有有效合同才存在通过解除来终止其效力的问题。

对于已经履行的无效合同,虽然合同无效,但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所以,对于已经履行的无效合同,不需要进行解除操作,而是按照法律规定对已履行部分进行处理。

已经履行的无效合同能否解除合同(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