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能力鉴定需要的资料主要有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有效的诊断证明等医疗诊断材料、工伤认定决定书等;流程一般包括提出申请、审核受理、组织鉴定、作出结论、结论送达等环节。
来了解劳动能力鉴定所需的资料。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是必不可少的,它是启动鉴定程序的基本文件,要如实填写相关信息。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也非常关键,这些材料能详细反映受伤或患病职工的身体状况。对于工伤职工而言,还需要提供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和复印件,以此证明该职工所受伤害属于工伤范畴。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也需要提供,用于确认申请人的身份信息。
说说劳动能力鉴定的流程。第一步是提出申请,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延长期限),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第二步是审核受理,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会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不完整的,会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第三步是组织鉴定,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会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必要时,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第四步是作出结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第五步是结论送达,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自作出鉴定结论之日起20日内,将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及时送达工伤职工及其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如果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三条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