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结婚领养孩子需要办理相关手续,包括申请、审查、登记等环节,以确保领养行为合法合规,保障被领养儿童的权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单身人士领养孩子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对于男性领养女性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无配偶者领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年满三十周岁。
接下来是办理手续的具体流程。第一步是申请。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收养登记。需要提交一系列的材料,如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如果是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还应当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其中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收养人还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
第二步是审查。收养登记机关收到收养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会对收养人提交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全面审查,包括收养人是否具备收养条件、收养目的是否正当等。
第三步是登记。经审查,对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为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至此,没结婚的收养人就完成了合法领养孩子的手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零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零六条
收养关系成立后,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