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不同意离婚,法院会依据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来判决是否准予离婚,而非取决于残疾人是否同意。若有证据证明感情破裂,法院会判决离婚;若无法证明,一般不会判决离婚。
在离婚诉讼中,法院判决离婚的法定标准是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也就是说,即使残疾人不同意离婚,但如果起诉方能够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存在上述法定情形,表明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法院调解无效后,依然会判决准予离婚。例如,有证据证明对方存在重婚行为,或者长期实施家庭暴力等,法院通常会支持离婚诉求。
反之,如果起诉方不能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仅仅是一方想要离婚而残疾人不同意,法院考虑到婚姻关系的稳定性等因素,一般不会轻易判决离婚。因为维护婚姻的稳定是司法实践中会考量的一个方面,不能仅凭一方的意愿就随意解除婚姻关系。
在涉及残疾人的离婚案件中,法院还会从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在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上给予适当的照顾和倾斜,以确保残疾人在离婚后能够维持基本的生活水平和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