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债务离婚后一般由夫妻共同偿还,若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根据法律规定,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对于这类共同债务,在离婚时的偿还问题有明确的处理方式。
原则上是用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偿还。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收益等。当存在共同债务时,应先从共同财产中拿出一部分来清偿债务。例如,夫妻双方在婚姻期间购买了房产,为此向银行贷款,这属于共同债务。离婚时,如果有共同存款等财产,就可以先用这些存款来偿还房贷。
现实中可能会出现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情况,或者夫妻双方的财产是各自所有的情况。此时,就需要双方进行协商,达成债务清偿的协议。双方可以根据各自的经济状况、债务形成的原因等因素,约定各自承担的债务比例。比如,一方在婚姻期间因为经营生意产生了共同债务,但另一方经济状况较差,双方可以协商由经营生意的一方多承担一些债务。
如果双方无法就债务清偿达成协议,那么就需要由人民法院来判决。法院在判决时,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如双方的经济能力、债务的用途等。例如,如果债务是用于家庭子女的教育,而一方有稳定的收入,另一方收入较低且负担子女的主要生活照料,法院可能会判决收入较高的一方多承担一些债务。共同债务的偿还需要遵循法律规定和公平合理的原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