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签劳动合同超过一年一般不能主张双倍赔偿。但存在特殊情况,若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则可能获得相应赔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通常情况下,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会被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此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赔偿的仲裁时效已过,劳动者不能再就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主张双倍工资赔偿。因为从用工满一个月后的次日开始计算双倍工资,最多支持11个月,且仲裁时效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侵害时起算,超过一年后,双倍工资赔偿的请求很难得到支持。
如果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比如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如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等),但用人单位拒绝签订,那么劳动者可以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这种情况下,劳动者需要在仲裁时效内主张权利,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有关问题的意见(一)》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存在前款情形,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之后的第二倍工资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