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合同无效欠付工程款的利息,一般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

在处理工程合同无效且存在欠付工程款利息的问题时,首先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对于欠付工程款的利息计算也有相应指引。

有约定的情况: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对欠付工程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通常会尊重当事人的约定。因为这体现了合同自治的原则,只要约定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就会按照约定来计算利息。例如合同约定按照月利率 2%计算利息,那么在欠付工程款的情况下,就按照该标准来计算利息。

没有约定的情况:当当事人没有约定欠付工程款利息计付标准时,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由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计算并公布的基础性的贷款参考利率。在司法实践中,随着利率市场化改革,现在更多地采用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利息的起算时间: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例如建设工程在 2023 年 1 月 1 日实际交付,那么从该日起开始计算欠付工程款的利息。在计算工程合同无效欠付工程款利息时,要综合考虑合同约定、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工程实际情况等多方面因素。

工程合同无效欠付工程款的利息怎么计算出来(0)

法律依据:

《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二十七条

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