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不还,担保人可能需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或连带保证责任,包括代为偿还贷款本息、承担违约责任等,还可能影响自身信用记录。
在贷款担保中,担保责任通常分为一般保证责任和连带保证责任,不同类型的责任承担方式有所不同。
一般保证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也就是说,在债权人通过法律途径向债务人追讨,并且强制执行债务人财产后仍无法清偿债务时,一般保证的担保人才需要承担责任,代为偿还剩余的贷款。
连带保证责任: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即一旦债务人贷款不还,债权人有权直接要求连带保证人承担还款责任,无需先向债务人追讨。
除了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外,若债务人贷款不还导致违约,根据担保合同的约定,担保人可能还需要承担违约责任,比如支付违约金等。而且,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相关信息会被记录在个人征信报告中。如果债务人不还款,担保人不得不代偿,这一情况可能会对担保人的信用记录产生负面影响,进而影响担保人未来自身的贷款、信用卡申请等金融活动。
所以,在为他人提供贷款担保时,一定要充分了解相关风险,谨慎做出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