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时共同房子还在按揭贷款,处理方式通常有协商分割、法院判决、转按揭等,具体需先确定房屋归属,再对剩余贷款和已支付款项进行处理。
在夫妻离婚涉及还在按揭贷款的共同房子时,可按以下几种常见方式办理。
协商分割:夫妻双方可自行协商房屋的归属及后续贷款的承担问题。如果双方达成一致,可签订离婚协议,明确房屋归一方所有,该方继续偿还剩余贷款,同时给予另一方一定的补偿。补偿金额一般根据房屋的市场价值、已支付的房款、剩余贷款等因素综合确定。例如,夫妻双方婚后购买的房子,总房款100万,首付30万,已还贷款10万,剩余贷款60万。经协商房子归男方所有,男方需给予女方一定补偿,补偿金额可能会考虑房屋增值部分等情况。之后双方携带离婚协议、房产证等相关材料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变更手续。
法院判决:若夫妻双方无法协商一致,可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由法院判决房屋的归属和贷款的承担。法院通常会根据实际情况,如双方的经济状况、对房屋的贡献等因素进行判决。一般会遵循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生效后,获得房屋的一方按照判决继续偿还贷款,并根据判决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转按揭:在某些情况下,可办理转按揭手续,将剩余贷款转到一方名下。不过转按揭手续相对复杂,且不同银行的规定和操作流程有所不同。有些银行可能不支持转按揭业务,需要提前向贷款银行咨询了解具体情况。
出售房屋:如果双方都不想要房屋,或者协商一致决定出售房屋,可将房屋出售,用售房款偿还剩余贷款,剩余款项由夫妻双方按照一定比例分割。在出售房屋时,需要先征得贷款银行的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
无论选择哪种方式,都要注意及时办理相关的手续,避免后续产生纠纷。同时,涉及到房产的变更和贷款的处理,最好咨询专业的律师或相关机构,以确保操作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零八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第二百零七条
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第二百一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第二百一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登记事项提供权属证明和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必要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