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没有写还款日期,担保人的有效期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若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在民间借贷关系中,当借条或借款合同未明确还款日期时,对于担保人有效期的确定,需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来判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规定,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在没有写还款日期的情况下,主债务履行期限处于不确定状态。按照法律规定,这种情形下债权人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但要给债务人必要的准备时间,也就是宽限期。当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并给予宽限期后,这个宽限期届满之日就相当于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从此时起开始计算保证期间,若没有特殊约定,保证期间就是六个月。
例如,债权人在某一天要求债务人还款,并给予了一个月的宽限期,那么从宽限期届满之日起开始计算六个月的保证期间。在这六个月内,债权人若未依法向保证人主张保证责任,保证人就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所以,在民间借贷中,若没有写还款日期,对于担保人的有效期不能简单确定,要结合债权人主张权利以及给予债务人宽限期等情况,从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六个月的保证期间。这对于保障债权人和保证人的合法权益都具有重要意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